2012年6月18日 星期一

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

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22日
教中(二)字第0940511316號書函發布
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
教中(二)字第0950515658號書函修訂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部授教中(二)字第0980508129B號令修正
修正「 國立暨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收取學生費用及訂定代收代辦費注意事項」
,並將名稱修正為「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
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一日生效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時,落實執行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各學年度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雜費及代收代付費收費標準表之規定,特訂定本規定。
二、學校執行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代辦費:由各學校經家長會、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出席之會議通過,就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列各類費用,按收支平衡原則訂定,並由學校於收費前公告之。」之規定,應訂定該會議組織及成員之規定,列為學校重要章程,並提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該會議計價協商家長代表不得少於會商人數二分之一,實際家長出席人數不得少於實際出席總人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人數以達三分之一為原則。
三、學校不得向學生預先收取損壞財物之賠償費,應於學生實際損壞財物時,始得收取。
四、學校不得向學生或其家長臨時攤派或變相攤派任何經費,並不得以任何校園安全維護名義向學生收取代辦費。學生家長以地方熱心人士名義,自願捐助學校修建建物或購買設備者,學校應報本部核准,並按其所捐數額,依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規定辦理獎勵。
五、家境清寒學生每學期學業平均成績為每班前三名,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學校應予免收學費及雜費:
  (一)體育成績乙等以上(進修學校免送)。
  (二)學校參酌獎懲、出缺席紀錄、日常生活綜合表現、服務學習紀錄、無違法或特殊不良行為等,自訂之德行評量基準。
家境清寒學生每學期體育成績及德行評量基準,符合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學業平均成績非為每班前三名者,學校得依各年級全體學生學業成績分布情形,酌予減免學費及雜費。
第一項家境清寒學生之認定,由各校自行依學生個別事實情況為之。
六、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及低收入戶學生就學費用減免,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就學費用減免實施要點之規定辦理。
就讀綜合職能科(特教班)之身心障礙學生均予免收學雜費等相關費用,學校所需經費依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經費作業原則規定申請補助。
七、代辦費中除平安保險費及家長會費等應繳交之費用外,其餘均屬自由繳交費用,學校應事先調查確認學生繳交意願,並經其同意始得向學生收取費用,且於辦理活動或支用經費二個月前,不得先行收費。
學生依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平安保險辦法規定,均應參加學生平安保險,保險費除由本部依每生每學年新臺幣(以下同)一百六十元,分上下學期,各八十元予以補助外,其餘由學校(要保單位)向學生(被保險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分二次收取。家長會費依據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規定,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一百元。
八、各項代辦費收費標準之訂定,學校應於召開會議前提供與會人員詳細試算內容資料,課業輔導費應依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學課業輔導實施要點規定試算,學期中收費上限為一千八百元,暑假上限為二千四百元,寒假上限為八百元,冷氣費不得高於當年度臺北市及高雄市所定之上限標準。
九、學校為便利學生註冊,採劃撥或代收方式時,所需支付之手續費得向學生收取,其款項並得以代收款科目處理。
十、私立學校向學生收取各項費用,其保管、運用、出納及核銷等,應依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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