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5日 星期五

工程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建議事項表

機關委託同一或不同廠商辦理工程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建議事項表
項次
設計與監造由不同廠商辦理
設計與監造由同一廠商辦理
1.工程採購招標圖說之完整性
1.工程採購辦理招標,設計廠商所提供之設計圖說,機關務必要求完整,如有特殊情況須保留未完成部分,應於工程契約清楚敘明其處理方式,以避免履約爭議。另宜於監造契約中要求監造廠商針對設計內容之錯誤、遺漏或具疑問性課題具體提出改進意見。

1.工程採購辦理招標,設計監造廠商為符合委託技術服務契約規定設計成果之提送日期,常將未完整之設計圖說提送機關,隨後再陸續補足或責由監造人員處理,爰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案招標,應特別留意其設計圖說之完整性,避免施工時引發履約爭議。遇有設計缺失應予究責。
2.施工履約階段對可能發生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88條情形之防範
2-1.監造廠商如發現設計廠商之人員可能有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時,建議機關可參採採購契約要項第20點至第22點處理。機關如發現設計廠商之人員有本法第88條之罪嫌者,即應檢具相關犯罪事證,移送檢調單位。
2-2.對於施工廠商或其分包廠商反映設計廠商或監造廠商之人員有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時,機關須特別留意查察,其有本法第88條之罪嫌者,即應檢具相關犯罪事證,移送檢調單位。
2.對於施工廠商或其分包廠商反映設計監造廠商之人員有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及審查時,機關須特別留意查察,其有本法第88條之罪嫌者,即應檢具相關犯罪事證,移送檢調單位。
3.設計圖說錯誤或工程項目數量估算錯誤之處理
3-1.建議機關於廠商投標前及開工前保留相當工期,請投標廠商或得標廠商檢視是否有設計圖說錯誤或工程項目數量估算錯誤之情形。
3-2.施工廠商如有提出設計圖說錯誤、工程項目之數量估算錯誤情形或其他對於圖說疑義時,機關應要求監造廠商確實審理並儘速予以解釋及澄清。如須洽原設計廠商說明時,得洽監造廠商協助,或由機關出面協調。機關並得於契約規定,監造廠商如未妥善處理,事後如發生問題,監造廠商須負連帶責任。
3-3.承上,其有涉及工程契約變更者,機關應依「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規定程序辦理,監造廠商如有未向機關申報而逕自同意施工廠商先行施工者,應追究其監造責任。對於設計廠商之設計錯誤賠償責任,亦應依本法第63條第2項規定於契約訂明並予以追究。至於行政及刑事責任,建議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分別於投標時、開工前檢附相關切結書(註4)。
3-1.建議機關於施工前請施工廠商先檢視是否有設計圖說錯誤或工程項目之數量估算錯誤情形。
3-2.施工廠商如有提出設計圖說錯誤、工程項目之數量估算錯誤情形或其他對於圖說疑義時,由於監造與設計屬同一廠商,機關除要求設計監造廠商儘速予以解釋及澄清外,其涉及設計監造廠商權責部分,機關應親自(或委由專案管理廠商)審理,必要時機關得邀請專家學者協助審查。
3-3.承上,其有涉及工程契約變更者,即應依「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規定程序辦理,不得刻意刁難施工廠商、要求施工廠商自行吸收或逕由設計監造廠商自行審定。對於設計監造廠商之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之賠償責任,亦應依本法第63條第2項規定於契約訂明並予以追究。至於行政及刑事責任,建議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分別於投標時、開工前檢附相關切結書(註4)。
4.採購策略之考量
4-1.機關如將設計標與監造標分開辦理,建議監造標之採購招標作業比工程標提前至少約2個月辦理,所需監造標之招標資料,得於設計契約規定,設計工作達一定成熟度時(譬如50%),由設計廠商提出。監造標提前辦理,不但可避免發生工程標已決標,而監造標尚未決標時,工程標可能因無監造單位被迫無法施工之情形,且監造廠商可提早擬定監造計畫,如有設計圖說不清楚或錯誤情形,監造廠商亦可即時發現,有利於整體工進。
4-2.對有委託專案管理工程案件,設計工作與監造工作如委由同一廠商辦理,則產生專案管理廠商與監造廠商雙重監督之情形,爰建議機關將其監造工作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於排除重複及利益衝突情形後,一併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辦理,除可避免上開雙重監督情形外,整體服務費用之支出亦較節省。
4-1.機關如將設計與監造委由同一廠商辦理,因設計監造廠商權力較大,機關應注意防範設計監造廠商可能發生之問題(註5)。
4-2.小規模之設計監造服務案(譬如委託設計或監造服務費用未達10萬元者),如將其設計及監造工作分開後,廠商可能缺乏投標意願,亦不符合採購效率,得委由同一廠商辦理。
1:現行法令對於機關委託設計、監造之採購,並無應分別辦理招標之限制規定(法務部90320日法九十政字第005261號函釋例,公開於本會網站)。
2:如機關將設計與監造服務分開辦理,前階段設計之成果若予「公開」,並經機關同意者,該設計廠商得參與後階段之監造服務工作(本會92620日工程企字第09200237740號函及96413日工程企字第09600124770號函釋例,均公開於本會網站)。
3:如發現技師或建築師有涉及違反其專技人員相關法規而涉及懲戒者,請依本會95227日工程企字第09500069150號函釋例辦理(公開於本會網站)。
4:為提醒廠商並預防爭議之產生,本會業以95315日工程企字第09500090960號函各機關,建議其辦理技術服務採購或工程採購時,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分別於投標時、開工前檢附相關切結書,並以101113日工程企字第10100017900號函修正「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及廠商或其人員切結書(均公開於本會網站)。

5:中華民國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及台灣區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91125日來函建議將公共工程設計與監造分開委由不同廠商辦理乙案,本會業以911227日工程企字第09100566170號函請各機關注意防範在案(公開於本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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