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2日 星期二

門禁管理辦法

                                                                                    102.10.22修訂
                           103.12.25修訂

一、宗旨 : 為維護校園及師生安全教學環境之安寧,特訂定本辦法。
二、執行單位 : 本辦法由總務處督導警衛人員執行,學務處及教官室執行,
其他各處室單位配合之。
三、校門之門禁 : 大門由警衛人員依時開、關,上班時間如有訪客依下列方
式辦理
1. 長官貴賓 :
(1) 各處室應於三日前先通知總務處,長官貴賓到校時間,俾利通知警衛
   人員接待,同時預留貴賓停車位。
(2) 長官貴賓到校時,警衛人員應盡速通知相關處室人員。
2. 一般洽公人員 : (限公務機關人員及其他學校人員)
(1) 各處室舉辦研習或會議等活動時,應先知會總務處庶務組,預訂到校人員名單及車輛停放情形,俾利通知警衛人員接待。
(2) 警衛人員如不確定到校洽公人員目的,應先電話聯絡受訪者,同意後始得進入校園,或聯絡總務處處理。
3. 廠商、其他人員 :
(1) 如屬到校施工廠商應先通知總務處確認,登記後使得進入校區。
(2) 如屬教科書書商,固定於每週二、四、五上午開放進入校園,惟仍應先通知受訪教師,同意後始得進入校園,並於訪客登記簿上登記欲拜訪之教師名冊。
4. 家長志工 : 因執行服務工作,配戴志工證可進入校區。
5. 學生家長 : 請鮮於訪客登記簿上登記,經教官室 (學務處) 確認後先
  至教官室,由教官聯絡教師後,於教官接待,不得讓其在校園自由走動。
  家長及非本校服務人員絕對不可私自與學生會面或帶學生離校。
6. 畢業校友 : 請先於訪客登記簿上登記,經警衛室與教師聯絡後,由教
   師至警衛室帶領,不得讓其在校園自由走動。
7. 其他人士 : 未經受訪者同意者,不得進入校園。
四、鐵捲門、通道門之門禁 : 由警衛人員每日定時開關及檢查。
五、各辦公室或教室若無人員在內,請務必將門窗上鎖,避免財物損失。
六、校園及運動場所 : 警衛人員應定時巡視之,遇有可疑人物、車輛等,應
記錄其人數、特徵、車號等備查,發現可疑人員報警協助處理,同時呈報
留校教官、總務主任。
七、車輛管制 :
1. 本校教職員工車輛 : 汽車、機車等,均停放於地下室停車場或車道側
   門停車位。
2. 一般洽公車輛 : 停放校外洽公區車位,以不停放於校內為原則。
3. 貴賓車輛 : 知會相關人員後停放於地下室停車場。
4. 維修廠商或送貨車輛 : 經總務處同意,使得進入校區。
八、星期例假日到校請出示員工識別證,學生須穿著制服,必要時出示學生
證,經警衛人員確認後進入校園,以利管控校內人數。
九、 特殊狀況處理 : 如有緊急狀況,除立即作緊急應變措施外,上班時間內,
應通知總務及教官室 (學務處) ,下班時間應即以電話聯繫留守教官、總
務主任及庶務組長。
十、 本辦法經校長核定通過後公布實施,修定時亦同。